《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1. 保守国家秘密“十不准”
·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2. 保守国家秘密手机及移动端设备使用“十严禁”
·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严禁将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及涉密存储设备
·严禁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的位置服务功能
·严禁在申请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和境外机构、人员赠送的移动终端设备
·严禁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视频通话和连接互联网
·严禁在机密级以上会议或公务活动中带入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严禁在机关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会议或活动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必要时,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3. 高校保密工作“八注意”
·涉密载体的管理
·科研活动中的保密
·发表论文或报告的保密
·国家统一考试中的保密
·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中的保密
·信息公开中的保密
·对外交流活动中的保密
·出国(境)应注意的保密事项